律師娘知離婚心聲推出「18招離婚夫妻財產QA」 | 贈與稅大哉問
2015年4月22日—八、那如果,我的配偶婚前買的房子,都拿婚後賺的錢來付貸款,讓我來...十二、如果我的配偶故意躲避剩餘財產分配,在離婚前先把財產過戶給 ...
▲夫妻離婚最痛苦的是身心煎熬下還要處理瑣碎的財產問題。(圖/示意圖/達志影像)
網搜小組/台北報導
現代人離婚已不是稀奇的事,但離婚隨之而來的卻是夫妻財產的相關問題,經常在臉書分享婚姻故事的「律師娘」,日前在粉絲頁分享「18招離婚夫妻財產問題」,為困擾已久的網友解答,造成許多迴響。
最常見的包括有「我婚後賺的錢,是我自己的還是夫妻雙方共有的呢?」、「我需要清償先生(或太太)個人婚前或婚後所積欠的債務嗎?」等許多夫妻離婚時,常見的問題,律師娘都有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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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時代在進步,特別是對「家庭主婦」的貢獻,在法律上也有正面的肯定,因此離婚的主婦/主夫不要害怕過去的努力無法得到回饋,律師娘在文章講到,像是家事勞動也算是「抵充給付家庭生活費用」的一部分,民法第1030條之一第一項前段,也保障了婚後取得較少財產的一方,可以向剩餘較多的人請求差額的一半,因此是給許多準備要離婚或是正要離婚的網友,更多法律知識的靠山,令網友紛紛轉貼分享。
以下律師娘〈不藏私!一次公開夫妻財產要懂的十八招!〉[1]全文已獲授權刊載,詳情請看「律師娘講悄悄話」[2]臉書部落格
由於被不停的不停地問,現在我們一次把夫妻財產制的相關問題做總整理,希望重複的問題,大家賣擱問啊啦!
首先要特別說明,以下的問答都是以夫妻沒有另行約定夫妻財產制,就是依法定財產制來計算財產的喔!
一、先生(或太太)把賺的錢都供自己花用,讓另一方獨自負擔家庭生活費用,另一方可以請求對方給付嗎? A:依民法第1003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家庭生活費用,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因此,夫妻一方的確可以依雙方的經濟能力比例請求他方給付家庭生活費用喔!而且法律還肯定從事家事勞動的一方所做的貢獻,可以成為抵充給付家庭生活費用的一部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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