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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此情形,當事人倘持遺產分割事件之法院判決,就已辦竣公同共有繼承登記之不動產,按全體繼承人法定應繼分變更登記為分別共有,係將公同共有關係終止改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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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規則 《第 120 條》【相關實質法規】
最新法規條文 繼承人為二人以上,部分繼承人因故不能會同其他繼承人共同申辦繼承登記時,得由其中一人或數人為全體繼承人之利益,就被繼承人之土地,申請為公同共有之登記。其經繼承人全體同意者,得申請為分別共有之登記。 登記機關於登記完畢後,應將登記結果通知他繼承人。解釋函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110年11月3日台內地字第1100266318號函
要旨被繼承人所遺不動產辦竣公同共有繼承登記後,部分繼承人復死亡並已就該公同共有權利辦竣繼承登記,嗣數次(含再轉)繼承之全體繼承人終止原先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並分割遺產為分別共有,所適用之登記原因
內容 一、按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及第830條第2項規定略以,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且公同共有物之分割,除法律規定外,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而公同共有遺產之分割,應依關於遺產分割之規定,此種分割乃屬公同共有財產之清算程序,原則上應以全部遺產為分割,而非僅限於公同共有物之分割(謝在全,民法物權論(上)修訂7版,第458頁及本部110年5月17日台內地字第1100262215號函參照),是遺產分割與一般共有物分割仍屬有別,合先敘明。 二、未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非因申辦公同共有繼承登記後始為公同共有,是已辦竣公同共有繼承登記之不動產,仍為遺產,繼承人就遺產協議申辦分割登記或分別共有登記,應依繼承人之申請,其以協議申辦遺產分割登記者,得以「分割繼承」為登記原因(...
【法律百科】遺產分配若沒共識,該如何辦理遺產分割登記 ... | 贈與稅大哉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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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辦妥公同共有繼承登記之不動產再由全體繼承人依協議辦理 ... | 贈與稅大哉問
民法§1151 相關法條 | 贈與稅大哉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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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 贈與稅大哉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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