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救濟 | 贈與稅大哉問
Q4:納稅義務人對復查決定或非核定稅捐之行政處分不服,要如何申訴?...依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1款、第51條第1項第5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補稅及擇 ...
Q1:納稅義務人對核定稅捐不服,需以何人名義提出行政救濟?
A:納稅義務人對核定稅捐不服,需以稅單上納稅義務人(或受處分人)名義提出申請,方屬適格當事人,若申請人為納稅義務人之配偶者,實務上亦以適格論。
Q2:復查申請期間有沒有在途期間可以扣除?
A:沒有。因為申請復查日期的認定,係採發信主義,即納稅義務人若以郵寄方式申請,則以投遞日寄發局所蓋郵戳日期為準,如親自遞送申請書者,即以稽徵機關收件日期為準,故無在途期間的問題。
Q3:申請復查是否需要繳納稅款?
A:不用。因為稅捐稽徵法係為保障人民行政救濟之權利,並無申請復查須繳納一定比例之稅款或提供相當擔保之限制性規定,所以不必繳納稅款或提供擔保即可申請復查。但未繳納本稅而申請復查,按稅捐稽徵法第38條規定,若經行政救濟確定仍認應補繳稅款者,則尚應按日加計利息(罰鍰部分無加計利息的問題)。
Q4:納稅義務人對復查決定或非核定稅捐之行政處分不服,要如何申訴?
A:對稽徵機關作成之復查決定或非核定稅捐之行政處分案件,納稅義務人如有不服,可自復查決定書或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算30日內,依訴願法第56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載明相關資料,並將訴願書正、副本經由原行政處分機關,向財政部提起訴願。而且以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而非訴願書寄發或付郵日期為準。
前述訴願書應由訴願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敘明訴願請求事項,連同證據及復查決定書或原行政處分書影本,一併提出。
...
3902 納稅義務人對稅務機關核定的遺產稅案件如有不服,應 ... | 贈與稅大哉問
Q1 對哪些事件不服,可以到國稅局申請復查? | 贈與稅大哉問
[高雄市國稅局] 個人接獲國稅局寄發之綜合所得稅核定通知書及 ... | 贈與稅大哉問
對核課稅捐處分不服,申請救濟後仍有應補稅額者,應加計利息 ... | 贈與稅大哉問
民眾申訴陳情 | 贈與稅大哉問
民眾申訴陳情 | 贈與稅大哉問
稅捐爭議找納保,尋求協助沒煩惱 | 贈與稅大哉問
稅捐爭議找納保,尋求協助沒煩惱 | 贈與稅大哉問
納稅義務人對稽徵機關核定的營利事業所得稅案件如有不服,應 ... | 贈與稅大哉問
行政救濟 | 贈與稅大哉問
2021 納稅義務人對稽徵機關核定的贈與稅案件如有不服,應如何申訴?
常見問題:納稅義務人對稽徵機關核定的贈與稅案件如有不服,應如何申訴?標準解答:1.經稽徵機關核定的贈與稅案件,納稅義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