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設施保留地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之調查及認定作業要點 | 贈與稅大哉問
2021年1月14日—二、公共設施保留地免課徵遺產稅或贈與稅,僅適用於民國七十七年七月十...發生時或贈與時,尚未徵收之公共設施用地,其範圍如左:(一)道路、...應依土地所在地主管地政機關或其他有權出具證明單位,於繼承事實發生後 ...
一、為確定被繼承人於繼承事實發生時所遺留土地,或贈與人贈與時所贈 與之土地,是否符合都市計畫法第四十二條、第五十條之一,屬於尚 未徵收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特訂定本要點。 二、公共設施保留地免課徵遺產稅或贈與稅,僅適用於民國七十七年七月 十七日都市計畫法修正公布生效後,始發生之繼承或贈與案件。 三、免課徵遺產稅或贈與稅之土地,必需符合都市計畫法第四十二條及第 五十條之一,所規定於繼承事實,發生時或贈與時,尚未徵收之公共 設施用地,其範圍如左: (一)道路、公園、綠地、廣地、兒童遊樂場、民用航空站、停車場所、 河道及港埠用地。 (二)學校、社教機關、體育場所、市場、醫療衛生機構及機關用地。 (三)上下水道、郵政、電信、變電所及其他公用事業用地。 (四)依都市計畫法規定之其他公共設施用地。 四、未徵收公共設施保留地之調查及認定 (一)土地是否屬於公共設施保留地,應依土地所在地主管地政機關或其 他有權出具證明單位,於繼承事實發生後或贈與日後,所出具之都 市土地分區使用證明認定之。如依分區使用證明內容,某筆土地係 部分屬公共設施用地,部分其他使用類別時,在納稅義務人尚未向 地政機關申請分割前,整筆暫不准免稅。惟承辦人最遲應於案件核 定同時以文向繼承人說明,嗣後辦妥分割再持憑明確公共設施保留 地地號、面積有關證明,申請更正遺產稅或贈與稅核定。 (二)應核對於繼承事實發生後或贈與日後,地政機關核發之土地謄本, 以確定土地尚未有公告徵收記載,或雖有公告徵收記載,惟公告徵 收確定日期係在繼承事實發生後或贈與日後者,該土地仍屬符合公 共設施保留地免稅規定。 (三)符合前面(一)、(二)規定之公共設施用地:依單筆計算之遺產 或贈與價值在新臺幣五00萬元以上,或二筆以上合計在一千萬元 以上者,另應向主管地政單位查明公告為公共設施用地之確定時間 ,如公告確定日期係在繼承日後或贈與日後,仍非屬繼承事實發生 時或贈與時留有公共設施保留地,不得免稅。 (四)公共設施保留地於繼承事實發生日前或贈與日前,已經徵收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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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土地經主管機關證明,不計入遺產總額 | 贈與稅大哉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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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金松會計師事務所 | 贈與稅大哉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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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遺產及贈與稅如何節稅 | 贈與稅大哉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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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設地與既成道路適用賦稅減免之效果不同,申報移轉應特別 ... | 贈與稅大哉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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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2.3【遺產稅】遺產有無償供公眾通行道路之土地,應檢附 ... | 贈與稅大哉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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