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識 | 贈與稅大哉問
遺產雖然有所謂的繼承財產應繼分,但此處的應繼分指的是繼承人對於應繼財產的應繼分,是就抽象的總財產而言,這和共有(分別共有)所謂的應有部分概念不同。
談「土地分割」與「遺產分割」一、分割的意義:
「分割」是用來處理「共有關係」的一種機制,是一種讓共有關係消滅的處分行為。因為共有關係使共有物用益與管理難以圓滑進行,產生了經濟上不利益,立法政策上會盡量使共有關係消滅為原則。民法第823條第1項本文規定,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一般稱之為「共有物分割自由原則」,此分割請求權沒有時間限制,不過若共有人間若達成「分割協議」則共有人請求協議內容分割的期間為15年。舉例:A和B各出50萬購買自小各車一輛,約定應有權利1/2。兩人約定週一~週五由A使用,週六、週日由B使用,其他國定假日抽籤決定,並約定任何一方不得請求出賣(處分)車輛。稍後,B覺得不方便,不想和A發生關係,想將車輛賣掉,可以嗎?本例B主張賣掉車輛除非經A同意否則不可行,雖然B可以賣掉他自己1/2應有部分之所有權,但實務上除了土地外大概不會有人想買共有關係存在的共有物。但可用前面提到「分割」的方法來消滅共有關係,而且這個請求權沒有時間的限制,但若雙方有約定不可請求分割或一定期間內不能請求分割或定有分管契約(例如本例A、B約定使用管理之時間就是分管契約)是否影響分割請求權利?針對這個問題,法律有規定,依民法第823條第2項,不分割協議之期限不得逾五年;逾五年者,縮短為五年。但共有之不動產,其契約訂有管理之約定時,約定不分割之期限,不得逾三十年;逾三十年者,縮短為三十年。前項情形如有重大事由,共有人仍得隨時請求分割。所以前面例子B只能在雙方約定滿五年後,主張分割車輛以消滅共有關係,出賣車輛後均分價金。
二、土地分割:
共有物分割中實務上最重要的是「土地分割」,這裡的「共有」指的是分別共有,法律用語上一般將分別共有直接稱為「共有」。另外,所謂的「共同共有」,目前只有四種情形會成立公同共有,分別為「公同共有未分割的遺產」、「合夥人公同共有合夥財產」、「祭祀公業派下員全體公同共有祭祀公業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制」。遺產雖然有所謂的繼承財產應繼分,但此處的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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