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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申請繼承人印鑑證明(欲申請分割繼承登記者,全體繼承人於申請登記時須親自...應經所轄稅捐分處查註「查無欠繳地價稅費」、「查無欠繳房屋稅費」戳記)
依據我國民法規定,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開始;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將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的一切權利及義務。而繼承人因繼承取得的已登記不動產,必須先向地政事務所辦竣繼承登記後才可辦理出售或設定抵押等處分。另依據土地法第73條規定,繼承人必須自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向不動產所在地政事務所申辦繼承登記。如果有逾期申請繼承登記的情形,將會被課予罰鍰(但不能歸責於申請人之期間,可予扣除)。此外,如果有超過1年未辦理繼承登記的不動產,依據土地法第73條之1規定將被直轄市、縣(市)政府列冊管理,超過15年仍未申請登記,將移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公開標售。為了提醒繼承人於期限內申辦記登記,以免其因未諳法令而遭處罰,爰推動主動通知繼承人申辦繼承登記服務作業,按月產製當月過世之被繼承人歸戶資料,通知其繼承人儘速申辦繼承登記。
一、繼承登記相關法規 (一) 民法[1] (二) 土地法[2] (三) 土地登記規則[3] (四) 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 (五) 申請土地登記應附文件法令補充規定 (六) 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列冊管理作業要點 [ 以上(四)至(六)可至 內政部地政司全球資訊網/地政法規/法規查詢[4] 項下查閱]
二、繼承登記文書表件及參考網站 (一) 繼承登記文書表件 (二) 辦理死亡或死亡宣告登記 (三) 申報遺產稅 (四) 地政士查詢[5][6][7][8]
三、申請繼承登記前的準備程序 (一) 在申請繼承登記前,建議您可以至下列機關先辦理相關程序(參閱下方圖示) (二) 重點說明: 1. 戶政事務所 (1) 申請被繼承人死亡或死亡宣告登記及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 (2) 申請繼承人現戶戶籍謄本 (3) 申請繼承人印鑑證明(欲申請分割繼承登記者,全體繼承人於申請登記時須親自到地政事務所核對身分,如無法到所,可先至戶籍所在地的戶政機關申請印鑑證明替代或採用其他免親自到場替代措施) 2. 國稅局 3. 地方稅務局或稅捐稽徵處 4. 地政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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