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樣選,少繳80萬稅額!繼承不動產的稅務議題,舊制、房地合 ... | 贈與稅大哉問
2020年5月19日—依《土地稅法》28條之2,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於再移轉第三人時,以該土地第一次贈與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 ...
繼承不動產的稅務議題土地增值稅
土地增值稅部分,如果是因繼承而移轉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以下圖舉例說明,老王購買取得一筆土地(時點A),爾後小王繼承該筆土地時(時點B),土地增值稅一筆勾銷。
未來小王出售土地給其他人時(時點C),只要就繼承日到出售日之間的漲價總數額計算課徵土地增值稅(土地漲價總數額B→C)。
出售不動產之所得稅
政府考量到繼承人取得房地的時間點並非其所能控制,於104年8月19日發布台財稅字第10404620870號令,針對繼承後出售的情況,除了被繼承人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房地,其繼承人[1]再出售該房地要適用新制之外,其他案件原則上都適用舊制。
但如果被繼承人和繼承人的持有期間合併計算,符合新制自住房地優惠時(能享有免稅額400萬元,並以10%稅率計稅),也可以選擇以新制申報。新制或舊制申報各有利弊,建議針對兩項方案試算後擇優選擇。
舉例來說,假設老王於104年6月1日購買不動產,兒子小王於105年6月1日繼承該筆不動產[2],並於110年6月2日出售。由於老王並非於105年1月1日後購買,原則上小王出售該筆不動產適用舊制,但又同時符合新制自住房地優惠,可用新制申報。
若採用舊制申報,稅金會是多少呢?若採新制申報,稅金又會是多少呢?採用新制或舊制何者較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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