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管理 | 贈與稅大哉問
遺囑內容仍受民法1223條,有關繼承人特留分之限制。遺產需先完納遺產稅等...生前及死後信託信託可分為自益信託、他益信託以及公益信託。自益信託即是委託 ...
信託管理
遺產傳承信託是由立遺囑人(委託人)預先訂立遺囑或協議書,並在遺囑或協議書中述明將全部或一部分之遺產,於完成相關稅負(主要是遺產稅)申報及繳納後成立信託,由受託人在其生前或百年後依遺囑或協議書內容執行信託相關事宜,以保障繼承人(受益人)財產安全。律師並非信託業法規範主體,因此,以非信託業者擔任受託人之信託,一般稱為民事信託,「信託財產」就是委託人因辦理信託而移轉給受託人的財產權(可依金錢計算價值之權利),如金錢、金錢債權、有價證券、動產、不動產、租賃權或地上權、專利權或著作權或其他財產權。遺囑、協議書結合信託規劃,可依立遺囑人、財產之心願管理生前及身後財產,落實遺族照顧。可規劃受益人領取信託財產之時點及條件,藉由信託延伸其財產管理之意志。
避免受益人未具備妥善管理財務的能力,導致遺產遭他人覬覦而被侵占或是在短期內被揮霍一空。並透過信託的方式給予遺產,確保財產傳承。值得注意,若以遺囑訂立須依民法規定辦理。遺囑內容仍受民法1223條,有關繼承人特留分之限制。遺產需先完納遺產稅等稅捐後,由遺囑執行人交付信託。
依信託法第1條之規定:「信託乃指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關係。」也就是說,信託關係是委託人將自己財產(動產、不動產等)之部分或全部移轉到受託人的名下,並且由受託人對移到其名下的財產進行管理或處分,將管理、處分財產所得的利益交給委託人指定之受益人,或是完成委託人所指定的目的而言。即是,透過「委託人」(提供財產的人)、「受託人」及「受益人」(委託人想照顧的人)三個角色的連結,幫助有財產規劃需要的人,以更有效率而且安全的方式達到目標。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給受託人後,受託人須依信託契約約定之信託目的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特定目的管理或處分該筆財產,直到契約期滿或信託目的完成為止。信託之委託人於成立「信託」時,可以考慮設置「信託監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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